管理员 发表于 2009-5-27 16:31:00

中国“两高”出台新规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刑事犯罪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六日电 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如:二00六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假避孕药品案和二00七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官方强调,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据了解,二00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此次《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内容包括: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据称,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这一《解释》的施行,将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2009年05月26日 14: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jk/jk-ysbb/news/2009/05-26/1708419.shtml

管理员 发表于 2009-5-27 16:31:00

最高法副院长: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同样予以处罚


  中新网5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若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要给予处罚。
  在谈及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时,熊选国表示,只要销售的是假药,只要这个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销售,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

管理员 发表于 2009-5-27 16:32:00

最高法副院长:为假劣药提供广告宣传将追究刑责


  中新网5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假劣药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的将被追究刑责。
  熊选国指出,此次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行为将被以共犯论处。
  熊选国指出,《解释》对于共犯行为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将为司法机关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犯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规范,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条件的人也是一种警示。
  熊选国表示,像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确实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在各种媒体上为它提供广告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药、劣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所以这一次在《解释》中,对于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对于假药、劣药的广告等宣传行为,今后要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更为严厉的惩处。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这种行为进行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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