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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逍遥自在    时间: 2006-10-24 21:39
标题: [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有以上违法的,大家都可以通过法律起诉/
转自药品管理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4 21:41:18编辑过]

作者: 猪小P    时间: 2006-10-25 00:36
有法,但没人监管,现在的卖假药的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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