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屑病病友互助网

标题: [注意]药物致害 怪病频发 (全文摘录) [打印本页]

作者: 丑妞    时间: 2005-8-25 13:20
标题: [注意]药物致害 怪病频发 (全文摘录)
  2005年2月20日,福建省永安市的管其乾再次做出了自己在几年前怎么也没有想到的一番无奈之举:在福州火车站广场,管其乾举着一块牌子在拍卖一份经过质证医患双方无疑义的《住院病历摘抄》和一份《出院小结》.一块白纸做成的牌子贴在一个大信封上,信封里还有两条黑色的拥绑式的裙子。信封上面牌子上写着“拍卖病历与本人穿过的裙子,请天下好人破解‘怪病’之谜”。
<>  在福州,管其乾告诉询问他的人,拍卖可以是象征性地收费也可以是实质性地收费。如果有人愿意用这些病历做为公益性的医疗医药和法制研究,他甚至可以无偿奉送;如果有人用它来从事商业性的医学研究,当然是要收费的。</P>
<>  一个大男人为什么要穿裙子?究竟是什么导致一个大男人在街头公开拍卖自己的病历与裙子?</P>
<>  <b>A、“怪病”的发生</b></P>
<>  管其乾是一名牛皮癣患者,10年前出现头皮屑增多,后发现在臀部出现一指甲片大的白斑、脱屑,1998年起到三明市第二医院皮肤科治疗,断断续续有开来一些氨甲喋泠,均遵照医属,少量服用(每12小时1片,每服用5次,停5天)。在管其乾断断续续遵照医嘱,少量服用氨用喋呤期间,一直未曾发生过不适的感觉,长期以来,管其乾一直照常上班,从来没有住过医院。</P>
<>  2000年9月14日傍晚,管其乾因为感到肚子很饿,将桌上的一碗冷稀饭吃下,造成夜里发生呕吐,拉肚子。</P>
<>  9月15日早上,管其乾身体已十分虚弱,遂到附近的永安市建南居委会卫生所打了一针(林可霉素一支,阿托品一支)并拿了痢特灵若干片。</P>
<>  2个小时后,管其乾仍觉得身体不适,遂再找建南居委会卫生所,因医生不在,改找永安市石门花园附近的南郊村卫生室的梁亚政医生挂瓶。管当时主要是想叫梁医生帮忙治疗急性肠胃炎。</P>
<>  管其乾是银屑病的老患者,过去在路过南郊村卫生室时的闲聊中,梁亚政曾多次向管吹嘘说他在某部队医院工作期间,曾在无意间治好了永安市大湖镇的一个牛皮癣患者,该患者由于牛皮癣长到脸上,被小孩戏称为“麻疯病”,那牛皮癣患者经受不了打击,遂喝农药自杀了,被送到梁所在的部队医院去抢救,梁给那位农民用了很多“6-542”,挂瓶挂得那位农民眼冒金星,那位农民不但被梁抢回了性命,牛皮癣也治好了。管其乾知道,梁说的“眼冒金星”四个字,就是指大剂量治疗。</P>
<>  当管其乾躺在梁的病床上接受静滴时,管说:“梁医生,你不是说会治牛皮癣吗?你就治吧。”梁说:“今天没有那种‘6-542’了,不过我可以给你打氨甲喋呤,这药你不是有吃过?”</P>
<>  管说:“开始吃有用,多吃几次也就没用了。关于氨甲喋呤,三明二医院张家确医生讲过,每天只能吃2片,每12小时1片;每片2.5毫克,每服用5次就要停服一段时间,还要注意查血,防止白细胞下降。”梁说:“不会(指白细胞下降)。”管又问:“氨甲喋呤是不是激素?三明皮肤医院的院长有对我讲过,牛皮癣患者只要不用激素不会死。因为激素具有不可逆转的副作用。”</P>
<P>  梁说:“不是激素”。管其乾这才放心了。于是梁又在未作任何肝肾和血象检查的情况下给管加挂了一瓶。此次,管在梁亚政那里共滴注了一个大瓶和一个小瓶的氨甲喋呤等,结帐时收了管52元,和过去在这家诊所看病一样,梁没有给管开处方。</P>
<P>  9月16日早上,管其乾发现,人更没精神,于是他又找到梁亚政,要求挂 一瓶氨基酸。在挂了氨基酸时,管问梁:静脉注射氨甲喋呤治牛皮癣是一周一次,还是一天一次?梁说要连挂三天。结果挂完氨基酸,管被入挂了氨甲喋呤,此次收费75元。这次收费和挂瓶还有当地农民看到。</P>
<P>  9月16日晚,管觉得胃肠不适,想吐又泻。</P>
<P>  9月17日一早,管总觉得梁医生治胃肠炎不精,逐找到建南居委会卫生所,请林医生挂一点能止泻止吐的药。林医生给管使用了林可霉素1支,鱼腥草4支,小诺霉素2支。</P>
<P>  大约9个小时后的9月17日傍晚,管其乾又找到梁亚政,找原先的约定,连挂三天氨甲喋呤。当管说起昨晚又吐泻不止时,梁说:“那就不要再挂了”。管说:“你不是讲要连挂三天吗?”讲到“连挂三天”,梁没说什么,又给管滴注了一个大瓶和一个小瓶的氨甲喋呤等,此次收费50元,是管的前妻亲手支付的。</P>
<P>  由于是诊所,每次都是管其乾付了款,诊所没有给他收据和处方。连续三天,管其乾和此间去梁的诊所看望过管的人都没有看到南郊卫生所室的梁亚政有写过处方和病历。</P>
<P>  9月17日夜里,管其乾又拉又泻,尿频、尿急还伴有尿痛,差不多每5分钟就要拉一次。</P>
<P>  9月18日一早,管其乾仍然去了单位,刚好遇到货车司机吴××,吴××建议管去看医生。在永安市立医院门诊部,廖××医生建议管去查一下大小便,发现大便正常但有血尿。吴××又拉着管去三明市第二医院找皮肤科主任张家确,张主任诊断为银屑病和氨甲喋呤后应,并建议管去找内三科诊治。内三科门诊医生看了管的尿、血常规检查后建议管住院治疗。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之后,管一边回家找公费医疗门诊病历,一边顺路向梁亚政医生要处方。梁看了永安市立医院门诊部的尿检报告单后,针对氨甲喋呤的用量只随手在一张空白的处方笺上凭空写了“总量7.5mg”几个字。</P>
<P>  9月18日下午,听力正常的管其乾住进了三明市第二医院内三科,经血检,白细胞严重下降。此后的9月20日,管的口腔、鼻翼、鼻孔、面部到处出血。据医生介绍,这是口腔粘膜受损阶段,如不采取措施提高白细胞数量,增强自身免疫力,将有大面积感染之危。医生决定给管注射赛强,连用三针,仅此一次就花去管1476元。此外,管还出现了肾功能衰竭,肌酐达到700微摩尔/升(正常1.40微摩尔/升,超过442即为尿毒症),尿红蛋白出现两个“+”号。</P>
<P>  为此,抢救医院给管连续做了三次临时性血液透析,管说其痛苦不亚于上老虎凳。</P>
<P>  由于尿频(每5至10分钟一次),管其乾连续几夜不能入睡;由于尿多,加上皮下粘膜破坏,潮湿的内裤与阴囊粘在一起不能分开,管只好把内裤剪掉改穿裙子。就是这样,还是引起了不少人的非议和猜测。</P>
<P>  9月30日起,管又出现了头发明显掉落,有着一头浓密头发的管,成了中年谢顶这人,更是引来了不少非议和好奇的目光。住院期间,管还出现了性功能障碍。</P>
<P>  事发不久,管其乾的妻子因无法忍受管当时的脱发、性功能障碍、阴囊湿诊(一度穿裙子)等系列症状,提出与管离婚,在管脱发未长、性功能障碍亦待继续治疗,但又不知能否恢复的情况下,管不得已与妻子办了离婚手续。</P>
<P>  当时行人见管其乾口鼻出血,避开三尺;店老板见了管其乾,把他当乞丐驱赶;有的在管其乾大把脱好后,称管为“老人家”。</P>
<P>  2000年10月20日管其乾从抢救医院——三明市第二医院出院。</P>
<P>  《出院小结》中“住院经过”一栏上这样写道:“患者以‘尿频、尿急、尿痛、排血眼血尿1天’为主诉入院,入院前3天因牛皮癣发作在当地诊所予氨甲喋呤静滴后出现尿频、尿急、尿痛,呈间歇性发作,剧烈时每5分钟排尿一欠,并尿道烧灼感,无向其他部位放射,并排全程性肉眼血尿,伴腰部疼痛,无畏冷、发热、无夜尿增多,无全身浮肿,无头晕、头痛,遂就诊我院。”</P>
<P>  在《出院小结》中还写道:“入院后考虑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早期观察初诊可能系氨甲喋呤中毒,经四氢叶酸钙解救疗法,加上保肝、保肾、血透等治疗措施,现肝功能恢复正常,肾功能好转进入恢复期。患者因牛皮癣要求转院治疗,予自动出院。另性功能障碍亦待继续治疗。”</P>
<P>  2000年10月22日至11月22日,管其乾转入永安市立医院治疗银屑病及性功能障碍并做体弱恢复调养。</P>
<P>  滴注氨甲喋呤半年后,管其乾脱发重新长出,性功能恢复。</P>
<P>  <b>B、事后出现的病历和处方明显伪造</b></P>
<P>  就在管其乾住进三明市第二医院的当天晚上,管其乾曾委托前妻吴××和护理人员吴×裕前去索要处方,并要求查看梁亚政的《简易门诊病历簿》,梁亚政拿出其《简易门诊病历簿》,经过吴×裕翻页查看,上面没有针对管其乾的记录,梁亚政当时也没有给我的前妻吴××什么处方,而是说:“没用过什么药,主要是治牛皮癣和拉肚子的药,我会去医院看他一下”。</P>
<P>  第二天,吴×裕用轮椅推着管其乾去做B超,梁亚政声称前来探望病人,并对管其乾表示“对不起了”。当时管其乾因为多尿导致内裤潮湿,引发阴囊湿疹,穿着临时做的裙子,每隔几分钟就要拉一次小便时,正要叫人提尿壶时,梁亚政说:“我来帮你提吧”,接着梁亚政问:“你什么时候小便这么多?”管其乾说:“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多,几年以前有过夜尿多,但也不至于这么多,一般吃一点盐开水就会好!再说白细胞减少,那天我对你说要抽血检查,你说没关系,结果白细胞严重下降,光‘赛强’就用了三针”。说到这里,梁亚政说:“我去找你们的主任一下”。</P>
<P>  后来,管在上厕所时发现梁亚政和经治医生陈建才在嘀咕着什么,陈背对着管其乾,梁亚政面对着管,管走近他们的时候,梁一直在向陈建才使眼色,直到管走近后,梁先走开了,陈建才才停止了嘀咕。</P>
<P>  接着管其乾到皮肤科找张家确医生会诊,这时又看到梁亚政去找张家确医生。管其乾看到梁就来气,所以骂了他:“你跑到这边来干什么?差点给你治死了还不够?”</P>
<P>  梁亚政此时急忙回应道:“我已经给你提过尿壶了。”管其乾认为,梁的言外之意似乎是想说管得的是什么不光彩的病,可是梁还是做贼心虚,边说着就边走了。</P>
<P>  随后管其乾就打电话给管昌庆律师,并且和管律师找了三明第二医院党委,要求更换医疗小组。要求对他的病历严加看管。</P>
<P>  管其乾为了找梁亚政拿到处方,只好于2000年10月日向永安市消委会投诉。管说:“当梁接到消委会的电话后,便匆忙伪造了《简易门诊病历簿》上的所谓‘记录’,在这份医疗事件发生后伪造的《简易门诊病历簿》上,连我的年龄都没有——证明当时根本就没有详细的问诊,也没有开处方,没有作记录,没有医嘱,在他事后伪造的所谓‘病历’上,我前面的一位所谓的‘患者’姓林,没有性别、没有诊疗年月日,与他事后针对我的所谓‘记录’整整隔了7天;一审开庭后他交给法庭的所谓‘简易门诊病历簿’上,那位所谓的‘姓林的患者’被改成了‘张爱萍’”。</P>
<P>  管其乾说:“从针对我的所谓‘昨夜开始腹痛便稀,现腹部难受不堪,身上的银屑病难受不堪’的‘昨夜’二字来看,他针对我所谓“记录”好象是9月15日填写的,从他的那个“乘以2天”来看,他在9月15日就知道我9月16日要去找他了;可是他在一审《答辩状》和他写给消委会的手法《就诊经过》第1页第11行至12行中又说是因为我9月16日又去找他,所以他套用了9月15日的处方{原文是“第二天(16日)他又来诊所求治,因为牛皮癣已有好转,所以我就按上述处方继续用药},这不是自相矛盾吗?”</P>
<P>  “据他的一审《答辩状》和他的手书《就诊经过》声称,我在9月16日也就是第二天的主诉是‘牛皮癣已经有好转’,这样我在9月16日的主诉便不再是所谓的‘昨夜开始腹痛便稀,现腹部难受不堪,身上的银屑病难受不堪’和后来被他歪曲而成的所谓‘一周来夜尿多’。”管其乾表示,“那段时间里,我根本就没有什么‘夜尿增多’的事。这一点,《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摘抄》可以证明。既然9月16日的主诉不同,那么,就不能‘套用’9月15日的处方了。另外,他在9月15日怎么知道我9月16日又去找他并且还要套用9月15日的处方呢?”</P>
<P>  管其乾称“我的‘到医院检查’的事实发生在9月18日,可是在梁事后伪造的所谓‘简易门诊病例簿’上却出现了9月17日就‘到医院进一步检查’的治疗措施;在梁事后伪造的所谓‘简易门诊病历簿’上,9月15就出现了所谓‘用药”’苷。专家们懂得‘肌苷’是保护肝细胞的用药,他在3天的时间里,没有给我做过任何一次检查,怎么知道要用‘肌苷’来保护肝细胞?只有大剂量滴注氨甲喋呤后才需要‘肌苷’来保护肝细胞。三明二医院在做了必要的检查后于9月20日才用了‘肌苷’”。</P>
<P>  管其乾在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治疗3天期间的第二天——2000年9月16日早上,管其乾发现,人更没精神,于是他又找到梁亚政,要求挂一瓶氨基酸。管说,他当时所以要求挂氨基酸的原因是想到1998年5月17日,自己的小弟在海上救人牺牲了,管的母亲数日粒米未进,后来挂了氨基酸,精神有所好转。管要求梁亚政挂一瓶氨基酸时,梁并未表示反对,因此,管一直认为梁在9月16日给他挂了氨基酸。可是,梁在管住院之后的2000年10月8日才复印给永安市消委会的《简易门诊病历簿》上,找不到管在9月16日要求挂的氨基酸,却在9月15日就出现了梁亚政在一审《答辩状》上称其为“能量”的三磷酸腺苷(又名:ATP)。管其乾说,三磷酸腺苷和氨基酸是两种不同的药物,如果梁亚政是在2000年9月16日就将管所提出的“挂一瓶氨基酸”改为“三磷酸腺苷”,那么,从患者有用药知情权的法规要求来说,梁亚政在2000年9月16日就应当告知患者已经改用了“三磷酸腺苷”,但是,梁亚政没有这样做,而是默不作声地加挂了一个点滴瓶的在患者看来是氨基酸的药物。如果是梁亚政将管其乾患者要求加挂的一瓶氨基酸悄悄地改为“三磷酸腺苷”,那么,发生的日期也不是2000年9月15日和16日两天,而是2000年9月16日,原因是管其乾在2000年10月6日写给永安市消委会的信上所说的“9月16日,我发现,人更没精神,于是我又找梁医生,要求挂一瓶氨基酸”;在一审的法庭上,一审被告方对管的这封信的真实性表示无疑义。管写给永安市消委会的这封信,是经双方质证无疑义的原始证据,而对于医方南郊村卫生室事后出现的《简易门诊病历簿》,患方一直强调是事后伪造的,其中双方确认的2000年9月16日早上,管其乾发现,人更没精神,于是他又找到梁亚政,要求挂一瓶氨基酸的事实,在《简易门诊病历簿》上变成了2000年9月15日和16日两天使用了“能量” 三磷酸腺苷,也证明了《简易门诊病历簿》上针对管的所谓“诊疗记录”是事后伪造的。</P>
<P>  本案医方的手书《就诊经过》第2页倒数第2行写道:“当天我到病房看望病人,什么时候才有尿道症状,他说十天来夜间小便次数多”,管其乾说:“这就证明本案医方在我住院后曾经借口去探视,在医院问过我‘你什么时候小便这么多?’这是他问起我‘什么时候才有尿道症状’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如果我在9月15日有对他说过所谓的‘一周来夜尿增多’这样的话,梁又为什么要在医院问我‘什么时候才有尿道症状’?正因为梁在9月15日还不知道,才需要趁着借口去医院探望我的机会问我‘什么时候才有尿道症状’,以便他伪造病历,嫁祸于人。由此可见,他的所谓《简易门诊病历簿》上针对我的虚假病历都是在我的住院之后他借口去探视我又找了某些经治医生后编造伪造的”。                                                   待读</P>
作者: 丑妞    时间: 2005-8-25 13:28
<b>C、未经质证的票据和争议极大的单方材料被当做“证据”</b><>  2001年2月8日,管其乾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梁亚政告到永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亚政赔偿其因药物中毒而花费的医疗费8009.94元,误工费2450.65元,护理费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元,营养费66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请求判令梁亚政承担其因本案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P><>诉状中称,这次氨甲喋呤不良反应(中毒)不仅对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还直接引起了原告的性功能障碍和阴囊湿疹,造成原告住院期内不能穿短裤、长裤而改穿女式围裙,加上脱发,给原告的仪容和仪表形象带来极大损害,妻子因此嫌弃原告而感情不和并离异,造成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原告在单位的工作业绩和考勤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奖金发放。</P><>  诉状还称,经查权为医学技术书籍,原告的尿路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中毒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症、皮疹脱发和尿路感染、阴囊湿疹、性功能障碍等,均是氨甲喋呤不良反应现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三明市第二医院内三科四氢叶酸钙解救疗法及保肝、保肾和血透等针对性治疗措施所产生的良好治疗效果,充分证明了三明第二医院早期观察中的诊断——氨甲喋呤中毒的看法是实事求是,并符合客观实际的,其结论完全正确。</P><>  尽管《氨甲蝶呤药品使用说明书》和《新编常用药物手册》等医学书籍都强调四氢叶酸钙是氨甲喋呤中毒或者氨甲喋呤药物反应的唯一有效的解救药物,从抢救医院的《出院小结》来看,前因后果和针对性治疗以及疗效都是十分明确的,而且抢救医院的《住院病历摘抄》也证明患者无食物和药物过敏史。按理,患者到了法院,向医方讨回一点医疗费等是有其明确依据的。</P><>  在一审法院,梁亚政称他所用的剂量只有“每次2.5毫克”(注:最小规格的氨甲喋呤针剂只有5毫克),比正常剂量还低,不会造成管其乾的中毒后果,并推说是建南卫生所的林可霉素与小诺霉素导致药物反应,还极力主张鉴定。</P><>  本案在永安市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委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进行鉴定。</P><>  福建省高院法医室的人曾经托永安市法院的人来向管其乾索要已经长出新头发的照片,法官曾让管其乾自己去送照片,但管其乾坚持由法官转送,不久,在管连鉴定费都没交的情况下,福建省高院的两位法医来到永安市,找了梁亚政,也找了另一家诊所建南居委会卫生所,还找了三明市第二医院皮肤科医生张家确和医生陈建才,话题之一就是“‘2.5毫克’的氨甲喋呤会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但唯独没有找患者管其乾。</P><>  两位法医还从三明市第二医院找到了两张管其乾于2000年3月29日在三明市第二医院的门诊票据。一个中国司法鉴定史罕见上的 “怪胎”就寄生在这两张未经庭审质证的票据上。</P><>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闽高法鉴重字第0028号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1、正常情况下,永安市建南卫生所及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给原告使用的药物剂量不会立即产生肝肾功能损害的临床表现;2、根据目前查证到的材料无法确认原告入住三明市第二医院时的临床表现就是由本案MTX(氨甲喋呤)毒性反映所致。</P><>  在在2001年12月11日的开庭审理中,第一次出现的福建省高院法医室鉴重字第0028号《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材料”第(4)条上有这样一段话“管其乾2000年3月9日至4月5日在三明二医院就诊用药情况:(1)、收据号00205075,姓名管其乾,药品或医疗项目名称氨苯喋呤50mg*100S片,迪银片100*100S片;(2)、收据号:00205017,姓名管其乾,药品或医疗项目名称,氨甲喋呤2.5100S片”。在“分析说明”(3)上,还有这样一段话“经查,患者管其乾在2003年3月9日至2000年9月14日期间曾经使用氨甲蝶呤等药物,即在永安市南郊卫生所治疗前已经使用氨甲蝶呤,但具体情况目前无法查明”。这两段话在外行的患者的代理律师以及所有外行人看来都是100片,氨甲喋呤的毒性大,50mg*100S的氨苯喋呤更可怕,票据的发生的时间是2000年3月9日和4月5日,而且是2003年3月9日一直吃到2000年9月14日管其乾到梁亚政诊所治疗前的一天还在吃这些药。在法庭上,管其乾的陈述是这两次药他都拿到了,但是出现了合乎情理的意外灭失,一次是上厕所不慎掉在粪坑里,一次是不小心随着衣服泡在洗衣机里了。</P><P>  法庭上,当管其乾看到《文证审查意见书》时,还没有看到“文证审查意见书”上所转抄的以上两张门诊票据。是在这次开庭之后,他到三明二医院找到以上两张门诊票据和2000年3月9日的一张收据号码为0018819,药品为荆芥、生地、石膏、当归等处方中药煎剂和一瓶外用药恩肤霜的票据,以及2000年4月5日的收据号码为00210563,药品为与氨甲蝶呤反应毫不相干也无副作用的潘生丁片6片,维生素C6片,可以用于小儿的皮肤擦剂一瓶的票据的,所谓“收据号00205075,氨苯喋呤50mg*100S片”的票据发生日期是2000年3月29日,指的是每瓶装有100片的瓶装规格而不是剂量,票据上显示的剂量为8片,而且药名是氨苯喋啶,属于利尿药,查了《新编常用药物手册》才知道,其副作用很轻且与化疗药氨甲蝶呤完全不同;所谓的“收据号:00205017,氨甲喋呤2.5100S片” 的票据发生日期也是2000年3月29日,也是指每瓶装有100片的瓶装规格,票据上显示的剂量是50片;所谓的“迪银片100*100S片”也是与“急性肾衰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毫不相干的药物,同日发生的票据还有一张血液检查化验单。至于2000年3月9日的处方中药煎剂和一瓶外用药恩肤霜和2000年4月5日的收据号码为00210563潘生丁片6片,维生素C6片,可以用于小儿的皮肤擦剂一瓶,这些连两位法医想用来嫁祸于人都没门的药品,本来都已经被两位法医扔在《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材料”第(4)条的列举之外了,可是两位法医在《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材料”第(4)条上抄写00205017号和00205075号这两张票据时却被用来两张票据的发生时间,同时更改了药名、混淆了剂量。</P><P>  管其乾称,有开药未必都有吃到肚子里去,即使硬要推测患者服用了那50片氨甲喋呤,遵照医嘱,每12小时1片,每服5次停服5天,在两个半月的时间里就服完了;利尿药氨苯喋啶8片的副作用与氨甲喋呤明显不同;而且抢救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摘抄》明确写道“患者无食物和药物过敏史”,福建省高院的两位法医把它改为“氨苯喋呤50mg*100s片”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凑数和为了蒙骗外行的法官和外行的原告——患者,为了混淆视听,把水搅浑,而不是为了分清是非。如果是为了分清是非他们就应当在找到两张门诊票据后马上找患者,询问氨甲喋呤50片怎么吃,吃到什么时候,而是不有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和66条将未经质证门诊票据拿去做所谓的“鉴定依据”,还搞出“剂量不够规格来凑,更改药名来凑”。如果真的是为了分清是非,他们就应当认真仔细地审阅庭审记录和经双方质证对其真实性无疑义的《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摘抄》以及陈敏章主审的《临床用药指南》和《新编常用药物手册》等权威医学书籍上的学理原则,并对两家诊所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现象的特征和时间表进行认真的鉴别和比对,而不应该抛开经双方质证对其真实性无疑义的证据而用双方争议极大的待证事实——医方事后提供并且漏洞百出的“剂量”,瞎说什么“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给原告使用的药物剂量不会立即产生肝肾功能损害的临床表现”,同时又拿出与本案发生无关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3条、64条和66条的未经质证门诊票据来混淆视听,从而搞出一个“根据目前查证到的材料无法确认原告入住三明市第二医院时的临床表现就是由本案MTX(氨甲喋呤)毒性反映所致”的歪歪曲曲的“审查意见”来为医方开脱责任。</P><P>  2002年1月22日下午,在管其乾的两次书面申请之下,一审法院的一位办案法官和书记员到梁亚政的诊所去盘点,刚好被回家路过的管看到,盘点发现一审梁亚政诊所里1999年1月4日购进的50支氨甲喋呤只剩下了2支,梁亚政声称有2支被一位叫“邱国庆”的人用了(梁声称“邱国庆”的所谓用药时间是2001年3月7日,据办案法官称,在管2001年3月21日上午8时 起诉梁之后的另一本《简易门诊病历簿》上有针对所谓“邱国庆”的用药记录),有3支被住在永安探矿厂的一个叫“黄阿七”的民工头用了,还声称被漳州市的“卢宗林”诊所拿走8盒。无奈之下,管只好向永安探矿厂保卫科查询,该厂保卫科证明没有住过一个名叫黄阿七的人;向永安城乡各个派出所查询,均没有所谓的“邱国庆”此人;经委托漳州市电大教师严威和漳州市职业中学保卫科干部倪咏辉等三人突然访问并有卢宗林签字的手迹证明,卢和梁某系外甥和母舅的关系,卢宗林声称有“拿到”他母舅的8盒氨甲喋呤,但是说不清带药人是谁?卢宗林所说的“拿药时间”也与一审梁亚政在接受永安法院调查时所称的时间不一致,卢宗林声称剩余药品过期丢弃了,可是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紧急通知精神,此批药品并未过期,经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局调查,卢宗林不是所谓“蒲南村卫生所”的医生,为无证行医人员,在接受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局调查之前就被查处过,接受芗城区卫生局调查之后,又因非法行医,误诊误治而被芗城区法院判刑。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局漳芗卫函〔2002〕10号《复函》第2页第7行至第9行说“在调查中未发现有原始的购药记录、处方、病历等原始凭证和‘MTX’剩余部分的药品实物,查无实物”。因为卫生和医药部门曾有规定要求诊所对药品的保管要做到“看病有病历有处方,药品保管要定期盘点,出入有据、帐物相符” ,管其乾说,按照这些规定,药品在医疗机构的进出都必须有处方和病历,因此推定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帐物不符的230毫克氨甲喋呤就是滴注在他的身上。</P><P>  《文证审查意见书》亮相后,管其乾给福建省高级法院院长、福建省纪委等领导写信,还给一审法院写了很多《异议书》,得到的是两位法医通过永安法院经办法官的传话“那个*100s片是表示规格,氨苯喋呤是打错了一个字”;福建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室负责人姚阿柱的回信是“1、未经法院确认的,其任何方所提交的一切资料都不能做为鉴定材料。2、‘文证审查意见书’只属证据资料的一类型,担能否成为断案的依据和证据,仍须法庭质证。3、如对‘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意见有疑议,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并要求法庭重新鉴定。要是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或者裁定,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上诉至二审法院”,但永安法院未再重新委托鉴定,也未再开庭就以“原告系多年牛皮癣患者,曾有口服氨甲喋呤药片史。2000年9月15日至2000年9月17日,原告因患急性胃肠炎症,在建南居委会卫生室和被告的卫生室兼治疗牛皮癣。此后,原告产生不良的临床反应,原告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症、牛皮癣、尿路感染。但经双方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仍无法确认原告的上列症状是被告使用氨甲喋呤所致”而驳回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一审法官才允许管其乾仔细看上一眼法官对南郊卫生室梁亚政所作的盘点后的调查笔录,上面竟然出现了几处关键字眼的涂改。从笔录上看,梁亚政先是陈述“管其乾用了3支”,接着又改为“开了3支”,事后又在标有添加号的“开了3支”之后用更小的字迹补上“(每次打掉半支,另半支只能作废)”。管其乾认为,这证明梁亚政在不断地编造事实,也证明一审法院办案人员有偏袒梁亚政的行为。梁亚政已经说“用了3支”还能改为“开了3支”吗?笔录形成之后,还能用更小的字迹和括号再补上“每次打掉半支,另半支作废”吗?</P><P>  管其乾说,他的这起案子是被所谓的“鉴定”有意混淆视听搞黑掉的,所谓的“鉴定”完全是一个圈套,他们精心炮制的所谓《文证审查意见书》可以在没有阳光的暗箱里妨碍司法公正,却见不得媒体的阳光,“如果有那家媒体敢把这些事实公开发表,我管某人就不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不被稍微内行的人笑掉大牙!也敢保你们媒体能够赢得公众的认可”。                                                    待读</P><SOHUMPBANNER><MP1 />
作者: 丑妞    时间: 2005-8-25 13:33
<b>D、我选的医学鉴定专家有没有在坑我?</b><>  2002年6月12日,管其乾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02年7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当管其乾当庭朗读了《出院小结》上的“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时,梁亚政辩称:“管其乾入住三明二医院的疾病不是氨甲喋呤所致,而是牛皮癣”。</P><>  在有三明电视台廖良传、三明中级法院宣传科林海、永安市效能监察大队朱昌极等在场参加的3月18日的选专家程序中,三明市医鉴办的郑全久主任宣布患者对双方选专家(包括科目)具有优先权,因此,在管其乾优先的第一次选专家中,管其乾撇开了郑全久事先给他安排的选肾科和血液科两个科目,而要求选择血液科和皮肤科,在管其乾已经选定了血液科和皮肤科专家号码的情况下,医方要求按事先安排的科目选专家,郑全久也跟着说要抓阄,当时管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一无所知,也迫于郑全久的权力的管其乾只好勉强同意抓阄。</P><>  在抓阄前,郑全久先和医方到走廊上去了一下,接着郑全久便将4个纸团放在了桌上,管其乾顺着自己的方向拣了一个纸团,医方刚拿到在他面前的一个纸团,郑全久说:“可以两个都抓走”。</P><>  管其乾认为,这样的抓阄结果又回到了郑全久事先安排的患者选肾科和血液科两个科目的专家,医方选皮肤科和传染科的专家。选定专家的号码列表虽然经过双方签字,当场封在一个信封里,可是作为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掌握电脑,并且负责安排专家的郑全久有机会也有嫌疑将专家名单泄漏给医方。除了郑全久和梁亚政早有串通,好让梁亚政以前的校友林应光出来当专家鉴定组组长并且让患者来“挑选”,将来搞个歪歪的结论,好让患者吃个哑巴亏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释3月18日的选专家程序中的抓阄这一没有法律依据的细节。</P><>  在2003年4月3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管其乾的发言用的是事先准备好的约8000字的发方稿(每位专家的手上都给了一份)。患医双方的30分钟内发言结束后,专家们首先质证的是医方有无皮肤科诊疗科目的问题,管其乾说:“我已经向一审法院举证了,在医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表》上没有皮肤科,医方自己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也没有皮肤科”。医方代理人先是声称医方有皮肤科的诊疗科目,林应光也说:“可是这些卷宗里没有啊”。直到管其乾当场找到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且读到“另查明,被告开办的永安市燕南街道办事处南郊卫生所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之后,梁亚政的代理人又声称是永安市卫生局允许他的诊所跨科诊疗看皮肤病的,本案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时就有专家说:“噢,那就是说不要鉴定喽?那么,专家是你选的吗?”</P><>  这时候,三明市医鉴办中心主任郑全久撇开三明市中级法院的委托鉴定要求“管其乾在三明市第二医院治疗的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牛皮癣、尿路感染是否由梁亚政所用的氨甲喋呤药物所致”说:“法院法医室的委托也是说鉴定一下管其乾的氨甲喋呤中毒是否由梁亚政的氨甲喋呤引起?”</P><>  管其乾说,这样一来就撇开了鉴定的前提——本案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是否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是否享有合法行医所具备免责条件等明显的法律界限问题——而转向了本来应该以比对患者症状的特征与发生时间等来印证的待证事实氨甲喋呤的剂量问题。</P><>  当时专家组长林应光先问管其乾:“你说医方给你用的不是2.5毫克,你有证据吗?”管其乾说:“我的代理律师范丁宝曾经到永安医药公司查过,医方曾于1999年1月4日购进氨甲喋呤10盒,计50支共250毫克,2002年1月22日,一审法院到本案医方诊所盘点时,发现只剩2支注射用氨甲喋呤,本案医方没有原始处方记录来证明其帐物不符的46支氨甲喋呤不是用在本患者的身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规定可以推定,本案医方给本患者滴注的氨甲喋不是所谓的‘7.5毫克’,而是总量230毫克。”</P><>  接着林应光问本案医方:“你给患者用了2.5毫克氨甲喋呤时有让他看就用这半瓶(支)吗?另外半瓶(支)你有还给他吗?”(管其乾称,林应光在有意把针剂瓶的“支”说成点滴瓶的“瓶”),本案医方声称“有”,当场就遭到了管其乾的否认,“没有说,也没让我看到,他躲在一个很暗的的隔间里,他的药水很黄,也很浑,可以去看现场。”</P><>  林应光眨了一下眼睛,说:“好哩,我们会去看现场的”。管其乾感到林应光的问话带有很大的暗示性,如果是公正的问话应该是“医方你当时是怎么给他使用2.5毫克氨甲喋呤的?你使用这样的剂量,依据是什么?你是怎么操作的?”</P><P>  这时,医方的代理人又否认了他们在一审、二审开庭期间多次默认的3天总共收费177元(第一天52元,第二天75元,第3天50元)的事实,声称“总共才收你52元,你想用那么多?美着呢!”这时,正在看卷宗的温通权专家便问医方:“在一审的庭审记录上有这样一句话,你曾经给患方讲过治好过一个牛皮癣患者,要挂得眼冒金星才会好?”医方说:“那个大湖的农民喝农药自杀,他也患牛皮癣,那时我在部队医院,打了很多6——542,是我讲的,他还硬要叫我带他去采访。” 这时有专家接着问医方:“你的氨甲喋呤一支多少钱?”医方说“5块多吧!”(据患方调查的永安医药公司《销售流水帐》显示50支总价175.5元,每支3.51元),这时便有专家感叹说:“那么贵?你一次就收了人家52元?”</P><P>  2003年4月22日上午,管其乾到三明市医鉴办去以当时的收据换取发票,医鉴办郑全久主任在不让管其乾看《医疗事故鉴定书》内容的情况下就叫管其乾签收了《医疗事故鉴定书》。管其乾打开一 看,只见在《诊治概要》一栏中写道:“患者诉十年前出现‘牛皮癣’症状,98年始到三明市第二医院皮肤科诊治,诊断‘银屑病’,曾断续服氨甲喋呤及雷公藤等(具体不详)”。</P><P>  管其乾看到以上内容感到十分突然,当即问郑全久主任:“我何时向专家、法庭陈述过我有断续服雷公藤等(具体不详)?”</P><P>  郑全久找了管其乾在专家鉴定会上发言稿和相关卷宗,原来“雷公藤”一词 是一审医方在《答辩状》上捏造的事实。于是管其乾问郑全久:“你们就这样搞?把医方《答辩状》上捏造的所谓‘事实’改成我的自诉?这岂不是移花接木的栽脏吗?”管其乾当即就把《送达签收单》和《医疗事故鉴定书》原件退还给了三明市医鉴办,要求澄清事实。</P><P>  4月22日下午,管其乾再次找到三明市医鉴办,4月3日负责摄像的该办女工作人员吴琳也证明管其乾在4月3日鉴定会上的发言中没有所谓的“雷公藤”之说。郑全久说:“你讲的雷公藤等,如果你没有说过‘雷公藤等’,那我会找专家来商议一下,能改的话,我会再打印一份给你”。</P><P>  管其乾要求查看《诊治概要》一栏的底稿,郑全久不让查。管其乾问:“这份《诊治概要》是谁执笔的?”郑全久不肯说。</P><P>  郑全久问管其乾还有什么意见,管其乾说:庭审质证中,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疑议的《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照抄》是明确的事实依据,三明二医院的治疗方案是针对“入院后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都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进行治疗的而且治疗有效,这么关键的事实为什么不写进《诊治概要》?法官是外行,专家们为什么不明确这一事实,反而用双方尚在争议之中的“剂量”来做“依据”,最后得出个“因医、患双方在氨甲喋呤使用剂量上各执一词,本鉴定小组也无法认定其责任程度”的结论?</P><P>  2003年4月25日,管其乾应郑全久电话催促,再次前往三明市医鉴办,领到了经郑主任请示领导同意删去“雷公藤等”四个字的明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管其乾称,“雷公藤等”四个字是删去了,可是栽脏者到底是谁?郑全久不让查。</P><P>  4月25日下午,郑全久不在,负责接待的吴琳女士告诉管其乾和代理律师范丁宝,制造“雷公藤等”四个字的栽脏者手迹,患者不能查,但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来可以查。</P><P>  吴琳女士还告诉管其乾及其律师:“明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上说‘若氨甲喋呤的用量为2.5mg/日,三天共7.5mg临床用药一般不构成氨甲喋呤的各种中毒症状’,但是也有的专家讲,也有意外,不过那是万分之几的比例,因为医学上有个正常许可的用药范围,所以《鉴定书》说‘没有因果关系’。”“在讨论时,有的专家说‘人家肿瘤科的患者有的还用到1000多毫克的呢。’”</P><P>  管其乾在投诉材料上说:“人家肿瘤科的患者用到1000多毫克是有条件的个别现象,如同柯受良可以驾车飞越黄河,多数医学专家去开快车必然是‘十次快车九次翻’一样。有的专家为什么用在肝肾功能和血象检查监测下的其他科目违规用药的侥幸个案来套用我这个在没有任何监测条件下发生氨甲喋呤反应的皮肤科病人?这个以有条件而且条件不同的个别现象来否认皮肤科诊疗中的普遍规律‘大剂量、违规操作会使多数人中毒’的专家有没有在坑我?不是明显摆着在坑我吗”?</P><P>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已尽到了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无提供证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不客观、不真实的证据,故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在为其治疗银屑病的过程中,超剂量使用药物,导致其受损害,要求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P><P>  2003年9月11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管其乾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有趣的是,此案判决后,三明中级法院的法官到永安做法律讲座时曾把管的二审鉴定做为经典案例,“两个如果”的“给论”刚刚讲完,在座的律师们笑了。                     待读</P><SOHUMPBANNER><MP1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R><TD 22px" align=right><FONT style="FONT-SIZE: 14px"> </FONT></TD></TR><TR><TD height=5></TD></TR></TABLE>
作者: 丑妞    时间: 2005-8-25 13:35
<b>E、千方百计查找“怪病”原因</b><>  对于法院的两次审理,管其乾始终不服,他认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或者申请再审对他来说只是迟早的事。最让他感到不明白的是,两次的鉴定和判决,居然把经双方质证无疑义的《出院小结》上的“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也隐匿了。</P><>如果仅从《文证审查意见书》和明医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来看,经过鉴定之后,不仅连他被滴注氨甲喋呤后出现的氨甲喋呤反应是什么“怪病”都不清楚了,那么,他在滴注氨甲喋呤之后出现的急性肾衰等急性疾病又是一种什么结果?究竟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法官都感到无所适从,他自己也想讨个明白。</P><>  向一审法院起诉后,管其乾参加了厦门大学法律大专自学考试,有《民事诉讼法》、《婚姻家庭法》两门考试及格,因此他知道,在民法理论和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配套规定中都有强调“对于多因一果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俗地说就是“心脏病人受到惊吓而死”诱因也是因为受到了惊吓。管其乾说,作为鉴定人不能仅拿着双方争议极大的待证事实“剂量问题”作为依据、做为尺子去衡量已经经过抢救医院临床对症治疗实践验证的结果,然后得出一个正常剂量一般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如果氨甲喋呤的用量为总量230毫克,从皮肤科诊疗上是属于大剂量,是违规操作,然而两次法院委托的鉴定对出现氨甲喋呤中毒的症状却是含糊不清,只言片语。 两次法院委托的鉴定都有人存心要回避患者住院期间的“急性肾衰、药物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症、大把脱发”等是否为氨甲喋呤中毒(或毒性反应);两次鉴定只讲一般,不讲特殊,在推定大剂量滴注氨甲喋呤时又以体制特好的有条件个案来含糊一般情况下的必然结果,存心是要让患者拿不到索赔依据。</P><>  这样的事就没有人来管管吗?为了查找“怪病”原因,管其乾给永安市卫生局、三明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和福建省纪律检察委员会等10余家机关部门领导写过信,除了一些答非所问的敷衍了事的推托之外,多数石沉大海。患者的一位同事提醒说:“你的案子涉及到‘专业’,在一般的部门和领导,就是遇到了好官,也很难说上话的”,也就在这个前后,管其乾从朋友提供的一张旧报纸上看到,2003年4月9日《三明日报》转载于《羊城晚报》的一篇报道说“据估计,我国每年住院的5000多万人中,有 250 万人的住院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而死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每年有近 20 万人”。这个数据让管其乾感到大吃一惊,此后管其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看到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邵明立在在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议上所做的题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努力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作》讲话中说“据WHO在发展中国家的调查表明,住院病人中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至于20%,有5%的住院病人是因药品不良反应入院的;全世界三分之一死亡病例的死因不是疾病本身,而是不合理用药。这些数字说明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出现大量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并且表现出其特有的严重性和危害性”。</P><>  管其乾还从新华社2002年1月29日的一篇文章报道了解到,2002年度,我国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2003年1至10月交通事故死亡8.56万人。从《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的一篇题为《我国目前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文章中了解到,“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去年的SARS在中国造成的死亡人数,还不到当年车祸死亡人数的零头”。</P><>  两厢对照,管其乾发现,我国每年死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每年近 20 万人居然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两倍还多。</P><>  后来管其乾还从《健康报》2003年4月1 日 1版“ 今日要闻 ”版上读到一篇题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公开在即》的文章,“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副司长边振甲在接受《健康报》采访的时候说:‘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漏报率高’,而影响漏报率的原因是‘各方面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还存在偏见,在发现不良反应时,把责任推向生产企业,而企业也以为就是产品有质量问题,害怕影响药品销售和企业形象,采取遮掩、私了、不报告的错误举措; 认为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是医生责任心不强或失误造成的,结果医生因怕承担责任或隐瞒或推向疾病本身和个体差异’。”</P><>  管其乾称,由此看来,搞清楚他的致病原因非常重要,因为他的致病原因对于全国205万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而住院的患者和20万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而的患者均具有相关的预警性。</P><>  2004年3月15日,管其乾从李咏主持的央视2套“3.15”晚会上得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新的措施。此后,管其乾再次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看到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管其乾得知,如果有专家能够从其不良反应特征、对症治疗措施确认住院期间的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出院小结》称为为氨甲喋呤反应的现象是氨甲喋呤所致,那么,如果是大量剂量三天共230毫克,显然属于二审的鉴定所称的“违规操作”,这样,不管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南郊村卫生室都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是不顾南郊村卫生室不具备皮肤科的处方权,库存药品短缺无其他合理合法的处方、病历相印证、在患者住院后才出具的“处方”(《简易门诊病历薄》)有多处自相矛盾之处等事实而硬要称南郊村卫生室滴注的氨甲喋呤三天共7.5毫克,那么,他的氨甲喋呤反应的现象却属于正常用药范围内的药物不良反应,这种属于正常用药范围内的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监测范围,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是被“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企业。</P><>  这一发现,让管其乾感到该是找到了一个“专业”而又能够说话的地方。他当时认为,因为对他的“怪病”的认定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如果把大剂量导致的氨甲喋呤中毒事件做为“比正常剂量还低”的氨甲喋呤反应事件上报给省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那么,这起可能是氨甲喋呤中毒的病例所反应出的数据不仅不能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30条),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是可能被“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企业;如果这起明摆着有230毫克氨甲喋呤不知去向的药害事件中医方事后伪造并提供的处方病历能够做为科学依据,而医方至今不上报,患者也不上报,那么势必出现漏报,这对于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之目的而工作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来说,也是应当避免发生的现象,为了保证避免漏报和信息失真,按理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必需组织专家先对患者当时所用的剂量究竟多少进行认真查处、在鉴别真伪之后上报,而这一环一直是在两次法院审理和两次鉴定中,法院讲问题交给医学专家而法医和医学专家又将问题推回给法院的关键的大问题。</P><P>  考虑再三之后,管其乾写下了长达20多页的《给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报告》,填写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准备了足有2公斤重的在法庭上使用过的证据,于2004年9月22日下午赶到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见到了与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关的林青梅主任。见到林青梅主任之后,管其乾原本已朦胧中意料之中的事情发生了。</P><P>                                    待读</P>
作者: 丑妞    时间: 2005-8-25 13:37
<b>F、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怎么能爱报就报,爱怎么报就怎么报?</b><>  当林青梅看了患者所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后表示和足有2公斤重的在法庭上使用过的证据之后,只同意管其乾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留下,可是对于在法庭上使用过的证据复印却不愿意收下,原因是他们只有收集的权限而没有调查核实的权限,怕管其乾执意让她收下那么多的材料,到时候解决不了问题,管其乾会去责备他们。在听说管其乾被滴注氨甲喋呤3天后,连下身都烂了,只好穿裙子时,林青梅坦言道:“这个就是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我不是上回给你讲,我们现在整个体制没有建立药害事故的赔偿,那么社会应当考虑补偿机制,到目前呢,不光光,是你一个受害者,还有一个死亡的这些,我们有一些病例,万分之几死掉的,目前他没有得到补偿。啊,就是目前我们这种机制没有建立。所以呢,你现在就是说,这种状况,就是怎么呼吁到国家局去,或者说,我只能用呼吁,我不能说,我不能几天之内就给你答复,我没有这个权限啊。我们要呼吁这个国家,要建立这个补偿药害事故的一个补偿机制,你看看,这么严重的一个不良反应,一个嘛,一个是全社会要建立这么一个补偿机制,还有一个,你企业,生产企业,你本身是受益,你要拿一部分出来作为一种,做这样的一种机制,那么,国家,这个目前还是一种空白。那谁碰到了谁倒霉。那么,你去哪里告?也没有地方告。你到我这里,我也没有这个权限 。现在啊,真的是,这个不良反应啊,是一个非常大的社会问题,现在啊,谁碰到了谁倒霉,找谁呢?按道理我们国家是要建立药害赔偿制度,但是我们国家目前没有达到这一点;现在你看,爱报不报的,我们也没他办法。”</P><>  当患者问林青梅:“象我这个案子,官司打到了两级法院,信访件告到到卫生厅,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是我患者自己来向你们报告,你觉得这是正常的吗?”时,林青梅坦言说:“就是不正常”。当管其乾问道遇到医疗机构瞒报漏报的问题该怎么办时,林青梅说:“交给卫生部门处理”。</P><>  “那怎么处理有没有讲?”当管其乾问林青梅遇到医疗机构瞒报漏报的事件发生该怎么处理时,林青梅坦言:“没有啊”。</P><>  管其乾在赴福州前曾看过《1999年11月25日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lt;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gt;第二十六条》和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五)款,其中前者写道:“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该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相应证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违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者写道:“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P><>  管其乾认为,从“处分”到 “处理”,一字之差,矢之千里。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卫生部门要来把他们的儿子保回去,可以对其儿子们不痛不痒地“批评”几句就算是处理了。</P><>  事实上也是这样,管其乾曾问林青梅:“我们省这么久以来有没有漏报,有没有处理过?”林青梅说:“目前刚刚实行那里有漏报被处理过的呢?都还没有”。</P><>  管其乾还问林青梅:“报上来的多吗?就医疗机构报给你的病例啊。林青梅说:“目前就是报了400多,400多个”。 管其乾说,福建有3488万人,按照林青梅的说法,人不可能不生病不吃药,药物是个双刃剑,由此看来,福建每年应当有上千万的人口在用药,据林青梅说,有万分之几的人还因为药物反应而死亡,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颁布至今已经有半年多了,有报告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只有400多例,应该说漏报率是挺高的,可是在半年的时间里,福建全省竟然查不出并且哪怕是不痛不痒地“处理”一个瞒报、漏报的药物不良反应的案例?是失职还是有关部门在睁眼闭眼,任凭医疗单位爱报就报?</P><>  管其乾称,由于目前连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都没有调查核实的权限,只是收集不良反应病例,医疗单位“爱报不报的”,“也没他办法”,瞒报、漏报的现象无法得到遏制。在瞒报、漏报的同时,“爱怎么报就怎么报”失真报告现象也令人担忧,以他的这起案例来说,根据三明市医学会的鉴定,完全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正常剂量导致的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内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另一种可能是大剂量使用氨甲喋呤230毫克所致。在没有根据患者的发病时间、症状和对症治疗措施及其效果和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药品帐务不符等对当时的剂量进行专业性的调查的情况下就贸然轻信医方的陈述而以为正常剂量内的氨甲喋呤反应上报,必然可能产生信息和数据失真;如果因为本案在使用氨甲喋呤剂量上各执一词,而拒绝上报,那么,也有可能存在漏报。因为这样,他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用法用量一栏上填写的是“滴注:230毫克(医方称总剂量7.5毫克),请求省药监部门和专家查明)”并且希望同时上报,但是,林青梅和另一位工作人员坚持要以医方所称的剂量“3天共用氨甲喋呤7.5毫克上报)。如果是这样,管其乾真的担心,由于医方所称的剂量失真而影响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收到的数据失真,失真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是不能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的,也是不能做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1条规定对“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 的。</P><>  管其乾对一些医疗机构把他们自己对患者大剂量使用药物导致的后果说成药物反应的信息失真的担忧,并非绝无仅有。永安的氨甲喋呤案是在“因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三明医学会也难以认定其责任程度的“各执一词”中结案的。当患者签收明医鉴字(2003)1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时间曾询问打印此次鉴定书的三明市医鉴办工作人员 “这里的‘可能’和‘也许’有没有打错?”,打印此次鉴定书的三明市医鉴办工作人员称:“没有错,鉴定会上有的专家说‘人家有的肿瘤病人还用到1000多毫克呢’。”由此看来,使用大剂量疗法的可能并非绝无仅有,那位专家组长就知道肿瘤科还有人在违规操作用大剂量。明明知道可能有医方容易把大剂量疗法的风险推卸到“目前还是谁碰到谁倒霉”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尚未建立药害赔偿制度的药品不良反应上做为安全的避风港,从而导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数据失真,也只好按照医疗单位怎么报他们就怎么上报。这样一来,药品不良反应岂不成了“爱怎么报就怎么报”了吗?</P><>  林青梅说,他们的工作就是网络上只有一个报表,他们把收集到的病例材料输上去,而且用法用量必须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范围内,至于管其乾所提供的反映医方有230毫克氨甲喋呤药物帐物不符和医方的病历、处方可能存在造假等材料都没有上去。</P><P>  看到管其乾坚持要求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照患者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用法用量一栏上所填写的剂量“滴注:230毫克(医方称总剂量7.5毫克)”一并进行上报,要不就请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先根据管其乾大把脱发出现的时间,根据患者药物中毒性肝炎出现的时间,白细胞下降的时间,认定患者的“氨甲喋呤反应现象”到底是大剂量还是小剂量所致,然后再决定是否上报,随同管其乾前去递交书面报告和表报的福建《海峡都市报》记者林海峰说:“能不能让患者把手里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寄给那个部门?”同在林青梅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与林青梅异口同声地说,他们也不知道,他们没有这个权限,也没有办法认定。管其乾问道:“在中国谁有办法来认定这个问题?” 林青梅笑了,说:“谁有办法?现在一个法律没有健全”。管其乾指着陈敏章主审的《临床用药指南》、金盾出版社《新编常用药物手册》等所有已经复印给法庭的药物书籍资料说:“我想现在不是光光法律没有健全。这里面的学理原则,我一条,一条划杠杠我都划起来了”。林海峰插话说:“能不能帮助把患者的问题介绍或推荐给哪一个部门?” 林青梅反问说:“我们去哪里推荐?我自己都不知道,我自己如果今天吃了什么中毒,我去找谁?” 管其乾问林青梅等:“如果有报告人,把剂量改掉再来找你们,你们怎么办?”。林青梅和一位男工作人员都说:“那我们就更不懂得要找谁”。 管其乾说:“那么这个监测方法就有问题了吧” ,林青梅说:“监测方法有问题,你找国家去喽”。</P><P>  围绕着在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上报的时候要不要先组织专家根据患者大把脱发出现的时间,根据患者药物中毒性肝炎出现的时间,白细胞下降的时间,认定患者的“氨甲喋呤反应现象”到底是大剂量还是小剂量所致,然后再决定是否上报,或者将患者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用法用量一栏上所填写的剂量“滴注:230毫克(医方称总剂量7.5毫克)”一并进行上报的问题,双方争执了将近一个小时,最后,林青梅同意收下管其乾所填写的1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且同意将管其乾完整汇报了案情的长达23页的《给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报告》留下,临别时,管其乾强调:“就是算我冤死掉了,但愿以后的人不要冤死;还有呢,就是在这个事情上也不要让药厂蒙冤”。</P><P>  至目前为止,管其乾也不知道,有关他的这起“怪病”病例是否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是以双方各执一词的两种剂量同时上报还是只按医方所称的“比正常剂量还低”的剂量上报。待读</P><SOHUMPBANNER><MP1 />
作者: 丑妞    时间: 2005-8-25 13:42
<B>G、叩问苍天,谁能解开“怪病”之谜</B>
<>  带着一肚子的困惑,管其乾走出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大楼,只觉得天昏地暗。</P>
<>  此次赴榕,他还作出了一个自己在4年前怎么也没有想到的大胆尝试::拍卖病历和自己穿过的裙 子。 </P>
<>
    在福建省卫生厅附近的鼓楼公交站街头,管其乾举着一块白纸做成的牌子,牌子贴在一个大信封上,信封里装着经过法院质证双方无疑义的《住院病历摘抄》和一份《出院小结》,还有两条黑色的捆绑式的裙子。信封上写着:“拍卖病历与本人穿过的裙子,请天下好人破解‘怪病’之谜”。</P>
<>  有好奇的人走近管其乾,问他到底发生了什么?管其乾说:他所拍卖的病历《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摘抄》曾经经法庭质证双方无疑义,他住院期间穿过的两条裙子曾有单位同事和许多病友目击。他今天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4年前的3天用药,至今此案历经两次法院审理,两次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结果是连在法庭上双方质证无疑义的《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摘抄》上证明“入院后考虑患者消化道反应明显、口腔咽部粘膜溃疡、伴有肝中毒、白细胞减少、急性肾衰、皮疹加重、脱发等现象为氨甲喋呤反应,早期观察初诊可能系氨甲喋呤中毒,经四氢叶酸钙解救疗法,加上保肝、保肾、血透等治疗措施,现肝功恢复正常,肾功能好转进入恢复期间”和“患者无食物药物过敏史”等关键字眼也被隐匿了。两次判决,《出院小结》证明患者滴注氨甲喋呤后出现的“急性肾衰等为氨甲喋呤反应”募膊〕闪擞泄廾⒂泄抟虻摹肮植 薄M虬阄弈沃拢缓媒约旱囊陨喜±痛┕娜棺拥苯峙穆簦郧蟮锰煜潞眯娜俗嬗幸窖А⒁┭ёㄒ抵兜淖颐前锩ζ平狻肮植 敝铡?/P&gt;

<>  管其乾还告诉人们,他查过大量的医药书籍,可以证明他的病与氨甲喋呤不良反应有关。既然医药书籍有人能够写出来,就会有人可以辩认他被滴注氨甲喋呤后出现的“急性肾衰等为氨甲喋呤反应”是不是滴注氨甲喋呤所致;管其乾说,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是明摆着的,只是两次法院委托鉴定中的法医和专家并不愿意把真相说出来而已。“另外,人死了都可以捐献尸体供做医学研究,而我的那段遭遇无论是对中国的药学、医学和法制、社会进步都应该有值得借鉴与预警的地方,所以只要有机会,我还会到福州、广州或北京的街头公开拍卖病历与本人穿过的裙子,相信通过媒体受众中的亲友的亲友可以找到身居外地,能够排除干扰的正义的专家出来说句公道话;二来也可以供做中国的药学、医学和法制、社会进步之研究。”</P>
<>  在福州,管其乾告诉街头的人们,拍卖可以是象征性地收费也可以是实质性地收费。如果有人愿意用这些病历做为公益性的医疗医药和法制研究,他甚至可以无偿奉送;如果有人要用它从事商业性的医药研究,当然是要收费的。</P>
<>  <B>H、药物致害只能是谁碰到谁倒霉吗?</B></P>
<>  此次从福州回来后,管其乾感触颇多。他清楚地记得2004年7月《三明日报》曾刊登的《农民的良师益友———记永安市农业969155服务中心》一文报道,2003年11月24日上午,永安燕西霞岭村农户连云梅心急如焚地来到农业155服务中心,手里拿着莴苣植株,诉说着她家今年种植的莴苣因施用了某地产的有机肥,植株蹲苗不长,不知是否肥料造成,要求农业155到现场鉴定指导。 永安农业155服务中心立即组织农技站、土肥站技术人员和农业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根据现场情况,专家初步推测是肥料偏酸所致。为了维护农户的利益,永安农业155中心将施用剩下的一些肥料送三明化验站检测中心,根据调查分析、取证,认定该有机肥呈极强酸性,氯离子严重超标,造成了莴苣根部严重受损,根系不能正常生长,植株畸形,不仅严重影响产量,且所产莴苣不能成为商品。据实地取样测产评估,施用有机肥并加施草木灰的0.8亩田块,莴苣平均单株重0.85公斤,亩种植莴苣3200株,亩产2720公斤,而只施有机肥的7.3亩田块莴苣不能成为商品,损失总产19856公斤,按现行市场收购价每公斤1.2元,共计损失23827.2元。 最后在永安市执法大队和农业155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牵头下,农户与肥料经销商进行多次协商,肥料经销商赔偿农户1.5万元,并退还一吨肥料款800元。</P>
<>  管其乾不无忧伤地说,在他的“氨甲喋呤”一案中,他和律师几次找过永安市卫生局,在永安法院的(2001)永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上也有这么一段话“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本院曾分别委托三明市第一医院、三明市卫生局、永安市卫生局、福建省皮肤病医院就原告是否系本案氨甲喋呤药物引起不良反应的问题进行鉴定,上列单位均以各种理由,未接受本院的委托”,可是永安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麻木到未做过一次来访记录,未作过一次调查,得到的是一次次的隐匿证据,推托甚至驱赶据理力争的患者;而在患者几次书面上访到三明市卫生局之后的2003年6月13日下午,三明市卫生局医政科余修芹科长向患者的律师范丁宝律师承诺说:“过几天我会来一趟永安市卫生局,争取帮忙协调永安市卫生局给他们做一次调解。梁亚政跨科诊疗的问题,也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之后,他写了大量的材料给永安市卫生局和三明卫生局,三明市卫生局却以“关于梁亚政给管其乾看皮肤病问题,其行为在当时来说属于超范围执业,因为永安市卫生局当时未发现,现已超过两年”为由,来推托永安市南郊村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看皮肤病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对于超范围执业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进行定性,而且这份由三明市卫生局给三明市政府效能办的书面反馈材料居然不让管其乾复印。相比于永安农业155的主动调查取证,这不能不让人感叹:在遭受药物致害、医疗侵权方面,中国,人命不如草。一位银屑病患者,同时也是地方的媒体记者,一向没有食物和药物过敏史,在连续被滴注氨甲喋呤3天后出现了急性肾衰、药物中毒性肝炎、白细胞减少症、脱发等为氨甲喋呤反应现象,官司打了3年,患者、律师和法官几次找到卫生部门,结果只是查明医方没有核准登记的皮肤科,不能看皮肤病,却没有人愿意对医方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是否具备皮肤科的处方权?其事后补给的没有药名只有“总量7.5毫克”的处方笺和事后伪造的病历是否合法有效表个态;两次鉴定,两次审理判决,处方权问题和是否为氨甲喋呤中毒(或毒性反应)的关键问题被绕开,关键证据被隐匿。</P>
<>  此次福州之行,按照林青梅女士的说法“现在整个体制没有建立药害事故的赔偿,谁碰到了谁倒霉”。管其乾不明白的是,通常情况下,公民受到治安伤害找公安部门报案,做为治安案件的报案人如果就其人身伤害诉到法院,公安的调查和记录便是治安案件的报案人的有利证据,其他如到工商部门等处报案的记录等等也是一样,都可以体现政府保护公民的权益,唯独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可以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的事实不能做为“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这说明此项部门规章也存心要让全国的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拿不到索赔依据;任何立法包括宪法均以“实事求是为原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的规定有没有违反宪法精神?</P>
<P>  管其乾认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是代表国家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由于长期以来,卫生部门对于医患纠纷中突出存在的处方管理和病历医方保管问题在立法执法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类似于本案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最后不但患者无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无法实现维权,就连代表国家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官员也感到为难。</P>
<P>  “看来,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再靠遮遮掩掩了,而要实实在在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同时赋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前介入的调查取证权,” 管其乾说,“否则,不但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实现,就连国家的知情权也无法实现。”</P>
<P>  管其乾上访福建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之后,他从2004年11月14日《人民法院报》上看到了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吴懿、汪平发表的法院判例说,患者用药出现不良反应厂家应承担责任,而医方可以免责;管其乾还注意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1999年11月25日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30条提到“与本办法相关的配套规章或标准,如药品不良反应评价原则、预防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的界定和诊断标准、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处理程序、药害赔偿制度等,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说明,早在1999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就有意识到应当建立药害赔偿制度了;可是,至今,人们没有看到这项制度的出台,而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2004年3月4日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上有关建立“建立药害赔偿制度”的字眼不知怎么竟被人藏了。是倒退还是困难重重?</P>
<P>  3年来的那场“双方各执一词”的纠纷,对于管其乾来说是由审理费、鉴定费所带来的雪上加霜,得到的是对法制和社会制度漏洞的深刻认识。管其乾说:“但愿我的遭遇能够成为千万患者和弱者胜诉的铺路石”。管其乾认为,“药物不良反应,谁碰到了谁倒霉”的作法很不合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需要健全的有很多。如本案中暴露出来的诊所看病多数不给处方,病历在医疗机构保管,一旦发生医疗争议或者用药不良后果争议,医方有很多伪造或编造处方病历的条件。在银行等部门均已推出复写式的三联单和重要营业场所均已设置了监控录像时,做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快推出复写三联单式的病历和处方,处方病历当场制作、当场出具一份给患者保存;法院民事庭应当设置监控录像录音设施,让法庭成为讲理的地方而不是可任意撒谎和不断编造事实的地方;而目前的“药物不良反应,谁碰到了谁倒霉”将来的“药害赔偿制度”则都很可能成为违规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避风港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要通过仿效交通肇事报警机制,将药害赔偿机制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合起来,建立起遍布全国的医疗药监督“110”机构,赋予“医疗药监督110机构”独立及时的调查取证权,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出警必查,有查必报,有报必公开”来解决。</P>
<P>                                  <a href="http://business.sohu.com/s2005/3075/s224523075.shtml" target="_blank" >315特别活动 憋屈维权事件</A></SOHUADCODE></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5 13:50:39编辑过]





欢迎光临 银屑病病友互助网 (https://www.yxb365.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