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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宣传的“效果奇特”的癣膏并没有给大连女子文丽(化名)带来奇效,反倒使她全身浮肿。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药品生产方被判赔偿文丽6.3万余元,大连某大药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两枝“金兰”内外夹攻 1998年12月,文丽看到当地一家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称:某皮肤病研究所研制的“金兰癣膏”主治牛皮癣等多种皮肤病,效果奇特,大连某大药房独家经销。 长期被皮肤病困扰的文丽眼前一亮。第二天,她赶紧到该大药房购买了此药,并按照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坚持用药。几天后不见疗效,文丽再次来到这家药房,又购买了该皮肤病研究所生产的“金兰癣消净胶囊”,内外夹攻,几天过后,文丽原来的病不但没好,反而全身出现斑疹并浮肿,流脓水。 在几家医院经过40天治疗,花费1.4万元后,文丽的病情才得到控制。 <> “金兰癣膏”确属虚假宣传 事后,文丽找药房索赔,但遭到拒绝。消协调解也不起作用。无奈之下,文丽把药房和某研究所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16万元。 在法庭上,大连某大药房辩称:我药房没有经销原告服用的药品。 法庭经审理查明,大连某电视台播放的广告有“大连某大药房是‘金兰癣膏’系列药品在大连金州地区的惟一经销商”的内容,且该药房向电视台提供了营业执照,符合广告主的特征。 同时,某皮肤病研究所生产的“金兰癣膏”系列药品没有取得有关许可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大连某大药房却利用广告对“金兰癣膏”系列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庭判决某皮肤病研究所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3269.9元;同时赔偿原告文丽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63269.9元。被告大连某大药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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