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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发表于 2006-4-1 07: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银屑病患者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中国银屑病患者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soriasis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C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全国性的由致力于银屑病控制与预防的银屑病患者及家属、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和单位包括从事医疗、科研、公共卫生的相关专业人员,劳动、教育、社会福利部门的有关人员,地方性相关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团体将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热衷于银屑病控制与预防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为促进中国银屑病防治与控制和治疗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的前提下,树立的宗旨是:减轻银屑病患者精神痛苦,增加协会成员在疾患状态下的生活工作能力,增强互助友爱精神和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使之适应工作和日常生活的要求和提高生活素质。 推动对银屑病防治与控制学术研究的发展,改善银屑病的治疗方法,提高国内银屑病治疗水平,使患者可以得到更好的治疗。提高全社会对银屑病的认识,改善银屑病患者生活与工作环境,从而造福银屑病患者,造福社会。中国银屑病患者协会提倡的精神是:自立、自强、互爱、互助的精神。中国银屑病患者协会崇尚的原则是公益、无偿、义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普及有关银屑病防治与控制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      面提供银屑病防治专业知识、就医、康复、改善生活质量、就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 促进、协调和规范银屑病的防治、控制和研究工作;
  (三) 开展银屑病防治与控制有关领域公益活动;
  (四) 开展国内和国际银屑病防治与控制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内外银屑病防治事 事业    业的发展;
  (五) 积极维护银屑病患者及其疾患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 有条件时兴办银屑病防治和研究的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银屑病防治领域的专业人员或热衷于抗银屑病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通知本人(单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组织的聚会和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和本团体提供的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四)在符合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范围内自由组织聚会;
(五)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团体形象;
 (三)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平等互利,互相帮助,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团体组织活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参于活动的会员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尊重会员的隐私权,只要给出唯一标识(姓名或者网名),是否在会员列表中公开其他资料将由会员自己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二) 维护本团体银屑病患者的利益,在团体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形象的;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员代表大会交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透明。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和财务审计单位进行协会的财务管理与财务审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 十 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银屑病患者协会筹备组
                                          200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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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830327 发表于 2006-4-1 12:48:00 | 只看该作者
<>愚人节啊~~~~哈哈。不过能成立个协会对大家都有好处

3#
want 发表于 2006-4-1 13:12:00 | 只看该作者
cpa=注册会计师
4#
梦蝶 发表于 2006-4-1 08:49:00 | 只看该作者
[em46][em46]愚人节~~~
5#
紫砂壶 发表于 2006-4-1 07:45:00 | 只看该作者
<>

CPA


< align=left>呵呵.


< align=left>

[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1 7:50: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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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Heather 发表于 2006-4-1 07:51: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还是让大家都知道比较好.所以我就忍不住自做主张发出来了,望筹备组的成员见谅.各位筹备组的成员考虑的问题可能比我更加全面,没有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肯定有他们的原因.如果我这样做不妥的话,请版主尽快删掉.


<>最近网站这么热闹,看到各色人等粉墨登场,感觉普及有关银屑病防治与控制的常识刻不容缓.中国非常需要有这样的一个类似的组织

7#
 楼主| Heather 发表于 2006-4-1 07:53: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紫砂壶在2006-4-1 7:45:10的发言:

<>

CPA


< align=left>呵呵.


< align=left>

[em05]

<>呵呵,会徽都有了

[em05][em05][em05]
8#
紫砂壶 发表于 2006-4-1 07:56:00 | 只看该作者
四月一日是什么节?
9#
泓翔 发表于 2006-4-1 15:22:00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是愚人节但是还是支持成立协会的.
10#
zhaochunlei 发表于 2006-4-1 17:45:00 | 只看该作者
<>一个笑话竟这样具体完美.真是高手.我看真的成立会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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