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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投诉、举报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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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 发表于 2006-2-24 04:4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align=left>求医购药过程中遇到假劣药品无疑是一件令人气愤不过的事儿。因为这不仅耽误病情,而且会给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这时对假劣药品进行投诉、举报,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遏制假劣药品继续蔓延的十分必要的手段。那么遇到了假劣药品怎样正确投诉、举报?向那里进行投诉、举报?哪些是属于可以受理的投诉举报?哪些不予受理?人们往往认识不够,经常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却因无效的或不正确的投诉、举报,导致假劣药品逃之夭夭。下面就将如何正确投诉、举报假劣药品的几个基本常识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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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饕餮 发表于 2006-2-24 04:50:00 | 只看该作者

一、什么是假劣药品?

<  align=left>在老百姓的头脑里,似乎认为自己用药效果不显著或出现不良反应,就认定是假劣药。其实,这种判定药品真假的方法是不正确的。


<  align=left>


<  align=left>第一,药品疗效是因人而异的,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期服用同一药品,药效还可能不尽相同。药品治疗疾病的效果都是相对的,包治百病的药品是不存在的,百分之百具有疗效的提法也是不科学的。这也是为什么作为药品只有功能主治和适应症的提法的原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3号令规定药品说明书须标明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而此前药品说明书中作用与用途的提法已禁止)。


<  align=left>


<  align=left>第二,作为药品因为药理、毒理的作用,均有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副作用。因个体体质不同,不良反应、副作用的反应程度也不近相同。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就是这个道理。


<  align=left>


<  align=left>药品不能包治百病,又出现了不良反应、副作用,岂不是无处说理?对此《国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align=left>


<  align=left>既然疗效和不良反应不能作为判定假劣药的依据,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假劣药呢?


<  align=left>


《国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如撤销批准文号和撤销进口注册证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国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由此可见,判定假劣药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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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饕餮 发表于 2006-2-24 04:53:00 | 只看该作者

二、投诉举报中的两个必须

<  align=left>当您在购药用药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时,就可以投诉和举报了。但是一定要讲究方法,进行正确有效的举报。投诉举报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align=left>


<  align=left>1.药品稽查处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必须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号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  align=left>以往有不少群众误将带有*食准字、*卫食健字、*卫消字的食品、保健品、消杀药品误当作药品,并将其中的有关问题投诉到药品稽查处。殊不知这些食品、保健品、消杀药品的批准文号并不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而是由卫生管理部门发放的。药监部门只负责药品文号的批准发放,因此药监部门下设的药品稽查处也只能受理国药准字号药品的投诉和举报。在正式投诉和举报之前,一定要看清物品外包装的标识,是否带有“国药准字号”。如果是*食药准字、*卫食健字、*卫消字就请您到批准发放这些文号的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任何批准文号都没有,就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了。


<  align=left>
    2.投诉举报必须如实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线索,包括:有疑点的药品、购药发票或药费收据、医院病志等。如果提供不出这些证据和线索,药监稽查部门就无法指证、追查违法者。


<  align=left>


<  align=left>另外,投诉举报应当留下充足的相关信息。如:违法者称谓(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违法者详细地址、药品名称(无名制剂应说明治疗何种疾病)、违法违规主要情节(假劣药品应说明主要疑点)、投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投诉举报如果信息不足,势必会给药监部门的调查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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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饕餮 发表于 2006-2-24 04:55:00 | 只看该作者

三、投诉举报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 align=left>投诉举报除了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以外,还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 align=left>


< align=left>1.药监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而举报投诉人事后索赔等消费纠纷、医患纠纷,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消费者还可以向违法者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这期间,药监部门负责向消协、法院提供相关法律证据。


< align=left>


< align=left>2.药品检验机构是辽宁省药品检验所,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进行监督抽验。药品生产单位(药厂)、药品经营单位(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医院)可委托药检所进行检验。           


< align=left>


< align=left>属于消费纠纷类的药品检验,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提出药检的药品必须有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并至少具备三倍量样品。药品检验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药品和人体不良反应之间的必然联系无法检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4 4:55: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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