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之乎胜也在2006-3-26 1:41:40的发言:
<  > 临睡前给你看看注册时候的我同意.因为很少有人真正阅读了.请看第九条以及第十条.以及第二大条.即便删除也是有理可证的哟.这是我的观点.
<  > 第九条那个我认为非法行医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了,第十条他说的是免费治疗局部,也就是说最终目的还是盈利目的.第二大条就是要负责.如果真用他的药品病情加重或者死人他负责的了么?
< >驳斥楼上不违法之说辞.不过我相信楼上不是一伙的.呵呵.楼上的楼上没必要动怒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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