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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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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自在 发表于 2006-10-24 21:3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有以上违法的,大家都可以通过法律起诉/
转自药品管理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24 21:41: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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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小P 发表于 2006-10-25 00:36:00 | 只看该作者
有法,但没人监管,现在的卖假药的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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