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宽版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加入我们
用户名
Email
记 住
找回密码
密码
加入我们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导航
首页
Portal
论坛
BBS
新闻资讯
健康咨询
医药信息
名医名院
治疗方法
文献资料
家园
Space
关于本站
排行榜
图片新闻
文字新闻
公告信息
曝光平台
医药前沿
疾病常识
健康保健
中药信息
西药信息
医院介绍
医生介绍
矿泉疗法
中医疗法
西医疗法
中西结合疗法
其他疗法
紫外线疗法
关于我们
微信公众平台
网站大事记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
爱心捐助
搜索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本版
用户
当前位置:
»
论坛
›
银屑病专区
›
交流区
›
帖子
返回列表
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禁止使用家庭必备等词语
[复制链接]
0
回复
1912
查看
张忠仁
当前离线
积分
5689
IP卡
狗仔卡
1
#
电梯直达
分享到:
张忠仁
发表于 2007-11-24 21:27:00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禁止使用家庭必备等词语
2007/3/23/10:17 来源:人民日报
今后,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以及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 “家庭必备”“无效退款”等词禁用
□ 不准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保证用药安全,应当引导合理用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促销;“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
新标准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处方药不能越界向公众发布
□ “壮阳广告”避开7时—22时
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能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审批材料有假,一年内不受理申请
□ 一则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
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整顿医疗广告大事记
2006年7月21日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禁播令”,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这五类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2006年10月24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12类广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等内容。
2006年11月29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宣布:12月起全国暂停为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007年1月1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
2007年1月30日 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发布《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启动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
QQ空间
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
收藏
0
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显身卡
返回列表
使用
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快速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写好了,发布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浏览过的版块
心情驿站
Copyright © 2005-2020
www.yxb365.com
(http://www.yxb365.com)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守望轩
京ICP备17033200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