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银屑病病友互助网

 找回密码
 加入我们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注意] 严正声明

[复制链接] 21
回复
905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柳橙 发表于 2009-9-9 00:1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突然发现有人冒充我用QQ和大家聊天,并且聊天内容十分低俗...此人QQ名字和资料也都与我十分相似.故很多P友来电问我有无此事,让我很诧异!!!

所以我想声明一点.身正不怕影子斜,清者自清.对我有意见或不满的人尽管来当面指责批评,想用这种手段来诋毁我名声的人,只能显现出你的卑劣与无知!

另外.提醒亲爱的广大P友.

橙子我目前只有一个QQ号.号码为:415855353

除此之外,均为冒牌!

有我手机号的人假设碰到这事,可以当场和我电话或消息确认.

最后还是要谢谢大家对我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支持.

望请相互转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楼主| 柳橙 发表于 2009-9-12 16:39:00 | 只看该作者
在众多好心P友的帮助下。我查到是谁做的了而且非常明确。但是在此我不公开那人的信息,给他一个台阶好下。
但希望此人能够认知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我赔礼道歉。若让我再次听说你传播留言的话。
那我的仁慈也是有限度的!
3#
 楼主| 柳橙 发表于 2009-9-12 16:49:00 | 只看该作者
对于5楼那位兄弟,我实在无法理解你说的话。
按照你的意思就是说 :你就是那个冒充我的人?
那如果你不是,谁会来删你,谁会来骂你(就此事件)
你以为大家都很无聊嘛?!!!

如果你是想起哄的话,那我无话可说,因为我没那么多时间陪你搞脑筋,请另找人选!谢谢!~
4#
andy88andy 发表于 2009-9-9 16:41:00 | 只看该作者

橙子不要怕  我能证明橙子是个好孩子

5#
xx281 发表于 2009-9-9 21:46:00 | 只看该作者
就是你让我,召来了QQ群里很多人的蛮骂,我并不认识你呀,在Q群中我从不于人谈P病无关的话,他们还删我,你有何看法
6#
singa 发表于 2009-9-9 22:47:00 | 只看该作者

        搂主犯小人了吧,知道是谁就点名, 真的够卑鄙。
7#
牛牛娃 发表于 2009-9-9 01:29:00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QQ熟人做案,这种人太无聊,强烈鄙视。
8#
顶顶2 发表于 2009-9-9 01:15:0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橙子,论坛里有没有其他/她人被跟那个假冒诋毁者聊过?
9#
rosa 发表于 2009-9-13 11:35:00 | 只看该作者

      当网上漫骂或捏造事实或诋毁行为严重到侮辱诽谤的程度,就构成了侵犯名誉权,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有可能赔偿对方损失。
  当网上漫骂或捏造事实或诋毁行为更加严重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就犯侮辱罪或诽谤罪了。
  严重的程度,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对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来综合判断。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0#
寂夜孤愁 发表于 2009-9-13 15:41:00 | 只看该作者
我爱橙子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我们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