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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计划 - 

大家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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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yifan 发表于 2006-2-27 15:09:00 | 只看该作者
<>哎,可怜天下P友!无语!得病乱求医!


<>我也是一位牛病患者,我记的在这个论坛里曾经有一句话说的好“天下P友一家亲”!!!我在这里只有想提醒广大P友们,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根本没有治愈牛病的特效药,要是有的话哪从属骗人、扯淡,我相信每一个P友都应该在这个论坛里呆了不是一天二天了,对P应该有了深刻的了解了吧,如果真的能有一种特效药能治得了各种类型的P,那这种药早已被收藏到诺贝尔奖了吧,更应该由国家的一些部门大批量投入生产了,我的一位朋友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经咨询,国家至2004年已明令禁止生产“地标”药品(不是国药准字的),如果是药品的话,现在的药品生产都应该是国药准字的,如果是医院自己生产的制剂,是不得向外非法销售的,只能供医院内部使用。请广大P友睁大眼睛啊!


<>希望天下广大的P友包括我在内,早一天控制住P,开心快乐每一天!!!我的QQ37630930,,,

142#
yifan 发表于 2006-2-27 15:14: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有想吃这个药的,又担心里边有激素,你可以买上六盒,通过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二级单位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如果是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己抽样检验就好了,只提供药就可以了,如果自己检验就得化好像是1000元左右的检验费用)到时候什么成份,都什么也知道了,由于本人经济条件不好,再说对这些能治P的药也没什么大的指望了,所以如果有哪位款哥,哥姐去化验一下最好,谢谢!
143#
 楼主| 计划 发表于 2006-2-27 22:40:00 | 只看该作者
< 0cm 0cm 0pt">“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这句话大家也许都听说过。


< 0cm 0cm 0pt">在这个论坛里,我相识了不少的好人,像曾经帮助过我的乖乖和乖乖在北京的朋友帮我邮寄“达士力”;在这个论坛里我也学到了不少治疗病的方法和知识,这都是大家无私的奉献才让我们感觉到了快乐与温暖。曾经的无助,在这里已经没有了,换来的就是开心!


<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center>这段时间里,我总以为找到了治疗病的好方子,拿出来跟大家分享,但让我没想到的是,“不具银威”等友把我当成的“骗子”“药托”,这让我很是失望,你们是出于好意,我知道,提醒友注意别上当受骗,我能理解,但你们对我的语言攻击太尖酸了,这让我一点也接受不了,想做好人却做不成。“其实我有依据,他是个骗子,但我没有时间和他理论。想先提醒大家注意,大家一齐行动起来揭穿他!!!”“我第一次看帖,就知道他是骗子,……”这是“不具银威”说的,他人很不理智,这个人的做法我也很不理解,一口咬定我就是“骗子”我想问你,你是2006-2-11 16:08:59注册的,比我晚的很多,你就这样的了解我呀,你这几天又疯狂的发贴,是不是想得到大家的信任呀?人很没劲!如果我没说错的话,这应该是“诽谤罪”{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释义]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

  二、相关法律和决定: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但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所致,而且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但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陷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巾E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诬陷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第三,主观意图不同。诬陷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三、本罪一般告诉才处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司法机关公诉。}


我不想跟再闹下去了,没意思,这个论坛我以后也不想来了,虽然这里让我找到了快乐,但也让我有点伤心了,我不想多说什么东西了,还要谢谢大家对我帮助。


“蓝鸟”、“虚构”、“今夜无眠”你们三个人的药我会负责到底的~~~~别人的自己已经去过那家医院了,就继续治疗吧!祝福你们早日康复,永不复发吧!!!


“不具银威”看了这个帖子又该发言了:“我说他是骗子吧,你看,没等我们揭穿他,他就走了,胜利!!!”


不跟你这样的人一般见识,你很没劲!


不多说了,最后祝大家早日的摆脱P病的纠缠吧,早日的康复,永远健康!


乖乖:有机会我去北京看你呀,其实我还想跟你们聚聚呢……呵呵……


大家把我当什么都行,但我承认,我是好人,不是“骗子”“药托”,再见了朋友们!!!再见……

144#
我爱婷婷 发表于 2006-2-28 08:24:00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走呢![em12]
145#
蓝鸟 发表于 2006-3-4 17:20:00 | 只看该作者
<>暂时想说的,都在http://www.yxb365.com/bbs/dispbbs.asp?boardid=12&replyid=16752&id=10411&page=1&skin=0&Star=2里说了。


<>我服用计划邮购给我的药,昨天已经一个疗程了,有些效果,但还没有到“令人惊喜”的地步,就我腿部而言,P损部位的皮屑比以前少了,厚度也减轻不少,计划兄弟又给我邮来了两个疗程的,正在信心十足继续服用中.......见图,大家可以和以前的比对一下,好像轻了些?


<>


<>计划兄弟,不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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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小板凳 发表于 2006-3-4 22:23:00 | 只看该作者
哇,好粗的腿呀~!
147#
coolcat 发表于 2006-3-5 23:53:00 | 只看该作者
<>计划~祝早日康复!


<>其实,真的希望有一天,我们大家都永远摆脱P,把论坛改名为"人间天堂"!

148#
我爱婷婷 发表于 2006-3-6 08:36:00 | 只看该作者
<>TO 蓝鸟


<>最好不要"令人惊喜",来得太快了也不好,呵呵!祝你成功

149#
今夜无眠 发表于 2006-3-7 22:33:00 | 只看该作者
本人昨天开始使用计划老弟帮我邮的药,我一直未用,由于我前一段时间出差,所以今天昨天服用.我简单说几句:这个论坛给我很多的帮助,版主的努力和各位病友的经验和知识,让我知道了这个病不能熬夜、心态要好等等知识,同样帮我树立了信心.也让我认识了几位很不错、很热心的病友,在此一并谢谢了。在经常上这个网上后,我做了一些事:1、放松心态我现在心情比较好,努力放松心态,这让我感觉很好。2、我现在天天洗澡,个人感觉对P好象有点用,至少颜色不那么红了,也不那么痒了,有部分已在消退3、本人已决定要买一跑步机,准备是下班回家后就进行锻炼(主要要出汗),然后洗澡,应该对P有用(本人认识一个病友,他是个剃头匠,他说他家三姊妹都有这个病,但坚持天天洗澡洗了三年,现已全部好了,且长时间未复好),我相信锻炼对我们是有好处的。

<>现将我今天刚才洗澡后的照片上传,等服药一个月后我再向各位汇报情况

G:\新建文件夹 (2)\06.03.07.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7 22:46: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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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今夜无眠 发表于 2006-3-7 22:47:00 | 只看该作者
<>我怎么开始找不到发图片地方,还要编辑一次才能上传照片呢,请教各位了》


<>忘记对计划老弟说一下谢谢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7 22:57: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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