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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23:00 | 只看该作者
<>国内邮资:


<>编号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资费标准 本埠(县)资费 外埠资费 1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5hs18
(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E=w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2 明信片 每件 0.60 3 印刷品 首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30 0.60 续重101-5000克每重100克p)s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15 0.30 4 邮简 每件 0.60 0.80 5 回音卡 每件 0.60 6 挂号费 每件 2.00 7 回执 每件 3.00 8 盲人读物 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 免费 9 包裹 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 按照寄递里程分区核订,具体标准详见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 每件挂号费 2.00 10 保价费 每保一元&,y?pQ
(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 0.01 每件最低保价费 1.00 11 存局候领手续费 每件 1.00"8,
(仅限于函件和汇兑业务) 12 撤回邮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 每件 2.00 13 使用电报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名址电报费 每件加收 2.00 14 代发广告 申请登记手续费 每次 2.00(在申请登记时用邮票贴在申请书上纳付) 邮费 每重500克,/<6dh
(不足500克按500克计算)     1.50mmlh
1、按包分别计算重量S
2、邮寄广告时纳付xR
手续费 每100份(不足100份按100份计算)按广告尺寸 16开及其以下:3.00
16开以上:6.00&?l+~
1、按包分别计算份数&q9
2、邮寄广告时纳付p~Qe:
说明:x
1.本埠以市属区(不含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本县以县境为范围。,{O+$
2.国内信函、印刷品邮件计费方式由原递重等额累进计费改为分首、续重分别计费。Jg\~7!
3.取消邮政附加费。N
©C2C网店联盟社区论坛 -- C2C网店联盟社区论坛  T<
如有疑问请登陆:www.183.gd.cnsP

12#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25:00 | 只看该作者
< align=center>国内邮件资费


< align=center>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编号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资费标准
本埠(县)资费 外埠资费
1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2 明信片 每件 0.60
3 印刷品 首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30 0.60
续重101-5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15 0.30
4 邮简 每件 0.60 0.80
5 回音卡 每件 0.60
6 挂号费 每件 3.00
7 回执 每件 3.00
8 盲人读物 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 免费
9 普通包裹 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 按照寄递里程分区核订,具体标准详见邮局《国内包裹资费表》
每件挂号费 3.00
10 快递包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参见《国内快递包裹资例表》) 运距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 5001克以上续重500克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00 2.00 1.00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00 2.50 1.30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 7.00 3.00 1.60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 8.00 3.50 1.90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 9.00 4.00 2.20
2500公里以上至3000公里 10.00 4.50 2.50
3000公里以上至4000公里 12.00 5.50 3.10
4000公里以上至5000公里 14.00 6.50 3.70
5000公里以上至6000公里 16.00 7.50 4.30
6000公里以上 20.00 9.00 6.00
每件挂号费 3.00
11 保价费 每保一元
(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
0.01
每件最低保价费 1.00
12 存局候领手续费 函件每件 1.00
包裹每件 3.00
13 撤回邮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 每件 3.00
14 使用电报(传真)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名址电报费 每件加收 2.00

< align=left>   说明:本埠以市属区(不含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本县以县境为范围。

13#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27:00 | 只看该作者
< align=center>http://www.chinapost.gov.cn/yyzn/zifei/guonei/gnyj.htm


< align=center>国内邮件资费


< align=center>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RE>编号 <RE>业务种类 <RE>计费单位 <RE>资费标准
<RE>本埠(县)资费 <RE>外埠资费
<RE>1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2
明信片
每件
0.60
3
印刷品
首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30
0.60
续重101-5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15
0.30
4
邮简
每件
0.60
0.80
5
回音卡
每件
0.60
6
挂号费
每件
3.00
7
回执
每件
3.00
8
盲人读物
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
免费
9
普通包裹
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
按照寄递里程分区核订,具体标准详见邮局《国内包裹资费表》
每件挂号费
3.00
10
快递包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参见《国内快递包裹资例表》)
运距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
5001克以上续重500克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00
2.00
1.00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00
2.50
1.30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
7.00
3.00
1.60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
8.00
3.50
1.90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
9.00
4.00
2.20
2500公里以上至3000公里
10.00
4.50
2.50
3000公里以上至4000公里
12.00
5.50
3.10
4000公里以上至5000公里
14.00
6.50
3.70
5000公里以上至6000公里
16.00
7.50
4.30
6000公里以上
20.00
9.00
6.00
每件挂号费
3.00
11
保价费
每保一元
(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
0.01
每件最低保价费
1.00
12
存局候领手续费
函件每件
1.00
包裹每件
3.00
13

撤回邮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
每件
3.00
14
使用电报(传真)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名址电报费
每件加收
2.00
   说明:本埠以市属区(不含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本县以县境为范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1 18:30:18编辑过]
14#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39:0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39:0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15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 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报刊发行工作。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
  第十五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
  第十七条 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公告并停止出售,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换取有效的邮资凭证。
  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四)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保证邮件优先运出,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国际邮递物品未经海关查验放行,邮政企业不得寄递。国际邮袋出入境、开拆和封发,应当由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将作业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
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
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毁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处分。邮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
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
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邮政专用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6#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43:00 | 只看该作者
< 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 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  第三条 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  第四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  第五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  第六条 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
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


  第十条 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
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的特快专递业务。国内邮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 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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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44:00 | 只看该作者
< align=center>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 align=left>  第二十四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是指邮政专营的国内平常信函、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
规定。


< align=left>  第二十五条 制定和调整邮政业务资费的依据是:
  (一)以保证邮政通信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原则,适应社会需要;
  (二)国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支出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
  (三)国际邮政业务资费,依据“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和国际、国内成本费用以及人民币汇率比价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 align=left>  第二十六条 邮资凭证是邮电部发行的,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证券,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 align=left>  第二十七条 “万国邮政联盟”发行的国际回信券,可以根据国际统一规定,兑换成等于特定重量级别的特定类别资费的邮票,但是不得兑换现金。


< align=left>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 align=left>  第二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


< align=left>  第三十条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


< align=center>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 align=left>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第三十四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
  (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一)按址投递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需要上楼投递邮件、报刊的,用户应当与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并按照规定由用户
支付特殊服务费。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二)用户领域
  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件,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
的赔偿责任。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相关运输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和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载有邮件的船舶应当悬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悬挂邮旗的船舶应当优先放行。


  第四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
,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运邮船舶发生海难必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


  第四十七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依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和运递时限制订的作业时间表应当在变更前三日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照邮政企业通知的作业时间表派员到场监管国际邮袋、查验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海关承担。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进行验放,以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


  第五十条 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当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当征得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的损失
为前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
构。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


  第五十三条 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第五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邮电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章。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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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不惧银威 发表于 2006-2-21 18:48:00 | 只看该作者
邮寄包裹分为普通和快递两种,其资费不同,一般来说快递包裹比普通包裹资费高。
  
 关于包装的问题:根据邮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可以自己包装,但要求是不能用易破坏的包装物,对于衣物等耐压不易碎的邮寄物可以用布包。邮局提供的包装盒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发票。
  
  关于包裹单。包裹单的右下角有四个项目:重量、单价、保价费、其他、合计。
   
   重量:指包裹的总重量,包括包装箱的重量。
   单价:指按照国家标准,从当地邮局到对方所在地1000克以内的费用,具体资费可以对照邮局内资费表查询。快递包裹单价与距离有关。
   合计:邮寄的总资费。
  
  包裹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为报销联,由邮寄人保管;一份贴在包裹上。
  
  另外,邮局的工作人员也为我提供了一些在邮寄物品中由于不了解而出现的问题,归纳如下:
  
  1.关于印刷品的界定:所谓印刷品是只有国家统一书号的刊物、书籍、杂志等,个人复印或打印的均不按印刷品对待。(另注:印刷品与其他物品的资费不同,印刷品的资费为: ¥3.00/公斤)
  
  2.包裹内不可以夹带信件。
  
  3.包装箱可以自己选择是否选用邮局提供的包装箱,但前提是保证物品安全。
  
  4.易碎、易腐烂、易破坏、易燃、易爆、易变质物品不能使用包裹邮寄。比如:打火机、玻璃制品、蜡烛、蔬果、鲜花、动物等。
  
 
附:国家关于包裹邮寄的规定

  包裹业务适用于邮递人民生活用品和机关、企业、团体交寄的零星或大批物品(国家禁寄和超过限寄的物品除外)。
包裹内可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不可夹寄信函。如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国内邮件资费(2004年1月1日执行)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明信片  每件  0.60
  印刷品  首重  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30   0.60
  续重101-5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0.15   0.30

  邮简   每件  0.60   0.80
  回音卡  每件  0.60
  挂号费  每件  3.00
  回执   每件  3.00
 
  盲人读物  按水陆路平常邮件寄递  免费

  普通包裹  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按照寄递里程分区核订,具体标准详见邮局《国内包裹资费表》

  每件挂号费 3.00

  快递包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参见《国内快递包裹资例表》) 运距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   5001克以上续重500克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00   2.00  1.00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00   2.50   1.30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  7.00   3.00   1.60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  8.00   3.50   1.90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  9.00   4.00   2.20
       2500公里以上至3000公里  10.00   4.50   2.50
       3000公里以上至4000公里  12.00   5.50   3.10
       4000公里以上至5000公里  14.00   6.50   3.70
       5000公里以上至6000公里  16.00   7.50   4.30
       6000公里以上        20.00  9.00   6.00
每件挂号费 3.00

保价费 每保一元
(不足一元按一元计算) 0.01

每件最低保价费 1.00

存局候领手续费    函件每件  1.00
           包裹每件  3.00

撤回邮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  每件 3.00

使用电报(传真)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名址电报费 每件加收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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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鸟 发表于 2006-2-22 08:49:0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给我们补习了一下如此详细的邮寄收费资询!!


<>情况是这样--“计划”给我邮寄了三盒药,每盒里有4小瓶,现在我已经吃完了2盒,第三盒的第1瓶已经吃了16粒,其余三瓶还没有动,包装盒也没有扔,等会儿我就拿着这一盒去邮局问问“如果把这样的三盒药品从山东东营寄给河北唐山,快件邮费及标准邮件包装费要多少钱”


<>中午前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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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砂壶 发表于 2006-2-22 09:45: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


<>楼上两位慢慢聊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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